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柘城县步行街北头利用两台捕鱼机(每台八人座)开设赌场。经营赌场20余天,盈利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白某某、韩**供述,证人刘**、李**等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