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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从2011年2月12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枣阳市国际大酒店1202房间开设赌场,每晚组织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李*某并安排王某某、徐某某负责赌场运转、资金流动;莫某某及吴**负责发牌、抽头。赌场连续开设至2011年2月22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查获涉赌资金10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10年秋,被告人李**在未经村组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与枣阳市熊集镇熊集村3组居民证人七等人私自订立土地转包协议书,证人七等人将所承包经营的耕地转包给李**。2012年以来,李**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顾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建筑房屋及硬化路面,造成11170平方米(合16.76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报告、调查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受案登记、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判决: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09)枣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某量刑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原判刑罚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其所占地块经过政府同意,其亦缴纳了部分费用,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

从2011年2月12日开始,上诉人李*某在枣阳市国际大酒店1202房间开设赌场,每晚组织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李*某并安排王某某、徐某某负责赌场运转、资金流动;莫某某及吴**负责发牌、抽头。赌场连续开设至2011年2月22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查获涉赌资金105000元。

另查明,2011年4月21日,李某某到枣阳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24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起诉至枣**民法院。经枣**民法院多次传唤,李某某拒不到庭,枣**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再次传票传唤,李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枣**民法院遂下达逮捕决定,2013年11月13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举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王某某、莫某某、徐某某等同案人均供述了李某某开设赌场,自己在赌场内帮忙的情况。

2、证人一、证人二、证人三、证人四等多名证人均证明在李某某开设赌场内赌博的事实。

3、枣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赌场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现场查获记帐本等证据均在案为据。

4、枣阳市公安局投案证明,本院调查笔录、传票及送达回证、逮捕决定书等均在案为据。

5、上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0年秋,上诉人李**在未经村组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与枣阳市熊集镇熊集村3组居民证人七等人私自订立土地转包协议书,证人七等人将所承包经营的耕地转包给李**。2012年以来,李**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顾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建筑房屋及硬化路面,造成11170平方米(合16.76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

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举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李**非法占地现场勘察报告勘察结果,李**非法占地位于枣阳市熊集镇熊集村,现状为房地产开发,已建楼房3栋,在建楼房1栋,面积达11170平方米(合16.76亩),已不能恢复耕种。

2、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地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及情况说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动态巡查照片及相关调查材料证明,针对李**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违法事实,从2012年2月开始多次下达责令其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事实。

3、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证明,李**非法占地现场的情况。

4、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证明,涉案地块为一般耕地,现状是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致使11170平方米耕地的农用条件遭到破坏,功能丧失,无法或者难以恢复为耕地。

5、证人五(熊集镇熊集村主任)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李**在熊集村非法从农户手里购买承包的土地,这些土地是集体所有农用耕地,不能随意变更用途。李**买地后开发房产、硬化地面。

证人六(熊集镇熊集村3组组长)证言与证人五相一致。

6、证人七的证言。证实2010年秋,刘将自己承包的2.5亩耕地以48000的价格卖给李**,同组的高雨*、马**、周**也将自己的耕地卖给李**。李**将土地开发建成了房子。

证人的证言与证人七的证言相一致。

7、证人八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李某某从农户手中购买村里分给农户的集体用地。2012年开始,其按李某某要求在此处建房及硬化地面。

8、上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供称在2010年左右其从熊集村3组证人七等人处购买20多亩地,这些地原来是一般耕地。后其在此处建房,未在土管所办理手续。在建房期间,土管所所长让其办手续,但我没办理。

9、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熊集管理所出具证明,涉案土地未收取过相关费用。

10、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资料、熊集村3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分户汇总表、土地转包协议书。

11、枣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李某某曾犯罪被处刑罚的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其所占地块经过政府同意,亦缴纳了部分费用,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查,李*某未经许可变更农用土地用途,土地部门出具证明证实至本案案发就涉案土地未收取费用,未办理变更用途手续,并多次书面责令李停止占用的违法行为。规划部门的红线图、规划许可均发生在本案案发之后,即使规划许可在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在未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也不可非法占用农用土地。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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