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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至3月24日,被告人熊*与范**(另案处理)在长沙**通学院西门安置区的“福满楼”饭店二楼,以电游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2015年3月24日,长沙县公安局在该处查获赌博机两台(15个操作单元格),并抓获被告人熊*以及涉赌人员孔*、黄*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涉案两组机器共计十五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孔*、黄*、王*、唐*、易*、陈*的证言;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长沙县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建议对被告人熊*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两台赌博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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