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滥伐林木罪、邓*甲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邓*甲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邓*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中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甲以11000元钱的价格向李*乙购买了位于筠连县高坎乡红旗村二组扎山包、黄*扁扁的责任山林木,并口头约定由李*甲办理采伐手续。2009年农历四月二十五日,被告人李*甲在未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邓*甲等人将该林木砍伐。经检尺计算,立木蓄积45.413立方米。案发后,森林公安介入调查,被告人邓*甲为帮助李*甲逃避法律追究而做伪证。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邓*甲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甲是自首、被告人邓*甲是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甲对指控无异议,提出自己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对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与被告人邓*甲系多年好友,亦是邻居。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甲以11000元钱的价格向李*乙购买了位于筠连县高坎乡红旗村二组“扎山包”、“黄泥巴扁扁”的责任山林木,并口头约定由李*甲办理采伐手续。2009年5月19日(农历4月25日),被告人李*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邓*甲等人将该林木砍伐。经检尺计算,立木蓄积45.413立方米。案发后,森林公安介入调查,被告人邓*甲为帮助李*甲逃避法律追究而做伪证。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邓*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笔录,证实报案、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李*甲滥伐林木的现场位于筠连县高坎乡红旗村二组小地名“黄泥巴扁扁”、“扎山包”,以及现场伐桩、原木等情况。

3、原木检尺表,证实李*甲无证采伐林木451株,立木蓄积共计45.413m3。

4、林业站证明,证实大雪山镇片区林业站在2009年期间未办理过小地名“扎山包”、“黄泥巴扁扁”的林木采伐手续。

5、证人证言

1)李*乙证言,证实2008年因为修房子需要钱,他就对外说:“要卖林子”,邓*某甲和李*甲用1.1万元现金跟他买了两块林子,但具体是哪个出的钱,他不知道。口头协议他不负责办砍伐手续。他带二人去看了“黄泥巴扁扁”和“扎山包”的林子,二人提出购林款拖建筑材料来抵。后来邓*某甲找过他,叫他对公安说林子是卖给他的,由他一个人承担,所以公安问他的时候他说是卖给邓*某甲的。

2)叶*甲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4月26日,受xx乡xx村的邓*之邀,带工具与也某乙等人到高坎乡红旗村,在邓*指划边界后砍木头,共四、五百根,砍木头时没有发现林子里有新鲜伐桩,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不知道。

3)殷*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4月26日,经叶*甲联系,他和罗*某某、熊某某、也某乙、叶*丙一起在高坎乡红旗村用油锯砍林子,工钱50元/天,一共干了四天半。

4)熊*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四月间,经叶*甲联系,他与叶*甲、罗*某某等到高坎乡红旗村砍树,邓*某甲指的边界,邓*某甲给叶*甲1000元钱,自己分得100元。

5)母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开木材加工厂的。2009年他收了李*甲三车木头,是李*甲自己的车拖去的,李*甲为推卸非法采伐木头的责任,叫他将其中一车卖木头的票据换成“善四咡”的名字。

6)周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母某某木材加工厂的会计。2009年8月10日左右,母某某叫他将2009年6月5日李*甲卖木头的那张票据重开成“单四”的名字。

7)潘*某某证言,证实她系邓*某甲妻子。两坨林子是李*甲向李*乙买的,邓*某甲帮忙砍的木头。事发后,公安介入调查,李*甲叫邓*某甲帮他“背”了。在李*甲的家里,李*甲当着她和邓*某甲的面谈说:“万一被抓,一万八千都找人取人,要是取不出来,每月付邓*某甲800元钱”。当时邓*某甲就同意了。后邓*某甲被抓,她找到李*甲,李*甲拿过两佰元钱给她。

8)邓*乙证言,证实2009年8月10日左右,其弟媳潘*某某找过他,并说了邓*甲被抓的事,他就与潘*某某一起到洛表镇找到李*甲,他给李*甲讲:邓*甲是为你坐牢的,邓*甲家庭困难,你应当负责。并叫李*甲准备钱。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邓*甲犯罪时均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邓*归案的情况。

8、提取笔录、收据,证实民警于2009年8月14日提取到邓*销售木材凭据,2009年8月25日又提取到李*甲销售木材凭据的情况。

9、回忆录,证实经郑某某回忆,2009年7月,顺井山林业站以站上名义将邓*甲滥伐的林木以3750元的价格处理给他的情况。

10、缴款书,证实2009年8月5日筠连县林业局没收邓*甲违法所得2579元的情况。

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农历八月十几号,高坎乡红旗村二组的李*乙差他运费1万余元,李*乙就将他在小地名“扎山包”和“黄*扁扁”两砣杉木折价给他,当时约定办采伐许可证由他负责办,李*乙提供身份证和林权证。邓*甲是他本村的朋友,也是邻居,邓*甲不知道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在2009年农历四月二十几头,他打电话给邓*甲说了珙县洛表新华村的一个姓叶*的电话,叫他帮忙联系对方砍木头,邓*甲联系好后就开始砍,中途他去看过砍木头的现场,并委托邓*甲帮他下料和搬运,还没砍完就听说被查了,他就打电话叫邓*甲帮忙承担责任。后来他外出打了几年工,反复想了很久,还是决定回来投案自首。

2)邓*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小名叫“善四咡”,李*甲小名叫“李*”。2009年农历四月二十六的早晨,李*甲打电话给他,叫他把砍木头的人带到林子里指边界,并说了下料的规格。砍木头的是李*甲请的洛表的人,一共来了五个人,其中一个姓叶*,木头没砍完就被公安查了,李*甲得到消息后打电话给他说:“这个事情不会坐牢的,如罚款,你先认下来,钱由我出,不要把我的名字说出来”。他答应了。他还去跟李*乙说:“如公安问,就说木头是卖给我的”。他向李*甲借过钱,很感激他,这次他叫帮忙承担,就答应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邓*甲明知李*甲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做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邓*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不予关押不至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邓*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