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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甲滥伐林木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被告人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周*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合江*龙村八社社员穆*某某、郭*某某和周*在该社指北坪承包山上的杉木。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周*办理了18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雇请了周*等人砍伐该地杉木。经鉴定,被告人周*在福宝镇骑龙村八社指北坪采伐林木5127件,活立木总蓄积量324.1768立方米,扣除许可采伐180立方米,被告人周*超计划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44.1768立方米。

被告人周*于2013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滥伐的林木已由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拍卖处理,所获价款2.3万元已交合江县财政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的户籍证明、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说明、被告人周*的供述、证人周*、李*、穆*某某、杜*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技术鉴定报告、林木采伐许可证、杉木买卖合同、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缴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及其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由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将依法追缴、拍卖后的涉案赃物价款人民币2.3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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