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对其购买的位于屏山县大乘镇杨柳村后林组松树林(小地名)林木进行采伐,共采伐立木蓄积21.995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易*中维非法变卖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木材,获赃款6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采伐树木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伐桩检尺记录、现场原木检尺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屏山县林业调查设计院关于林木的立木蓄积说明、屏山县森林公安局新发乡派出所关于扣押木材去向说明、合同协议书、屏山县大乘林业工作站关于易*某某林木一案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刘*的林权证、营业执照、收款收据、申请、证明,证人刘*、王*、刘*、刘*均、王*、钟*某某、刘*汉、吴*某某、邓*、曾某某、邓*、徐*某某、薛*、赵*某某、薛*、杨*某某、薛*、刘*兴、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对林木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1.9953立方米,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易某某违法所得6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