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敖*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被告人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上旬,被告人敖*办理了5立方米立木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该林木采伐许可证载明,其采伐方式为择伐。之后,被告人敖*雇人对其购买的富荣镇楠木村六组团山包(小地名)的林子进行采伐,其采伐方式为主伐,共采伐立木蓄积32.9469立方米。案发后,屏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滥伐的林木。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采伐树木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伐桩检尺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屏山*木村委会证明、屏山县林业局关于立木蓄积计算说明、屏山*员会关于编拟屏山县林木生长率、出材率的有关说明,证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违反国家对林木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2.9469立方米,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敖*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林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