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96株,立木材积达到26.59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冯*某某先后到西充县大全镇河家埝村4、5、8、10组购买何*等人的林木共计196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冯*某某找到砍伐工人将所买林木砍伐后,除少部分留在原地外,被告人冯*某某将其余林木全部销往外地。经鉴定,冯*某某滥伐林木196株,立木材积为26.596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测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96株,立木材积达26.59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