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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8株,立木材积20.008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谯甲、谯*、谯丙、谯丁、谯戊、谯己、何*、张*、黄*的证言。3、胸径数据表、材积计算表、采伐抽样数据、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报告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5、鉴定意见。6、西充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7、到案经过。8、户籍信息。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西充县仙林镇某村因修建公路需要砍伐该村1、3、4、9、10社公路沿线的林木,该村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找到被告人谯*砍树。谯*在安排工人砍伐林木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砍伐从该村7社的村民谯*、谯*、谯丙、谯丁、谯戊处购买的位于该村7社、任*的柏树及杂树。所有林木被砍伐后由被告人谯*销往西充县仙林镇及南充市的木材加工厂牟利。经鉴定,谯*滥伐的树种为柏树和杂树,数量共计128株,折合立木材积共计20.0089立方米,其中柏树122株,折合立木材积19.137立方米,杂树6株,折合立木材积0.8719立方米。西充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谯*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侦查,谯*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8株,折合立木材积20.008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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