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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仪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四川省仪陇县购买了何某某等5户农户位于该社责任山上的树木,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底雇请了工人开始对所购买树木进行砍伐,期间共砍伐树木208株。案发后,经仪陇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任某某所滥伐林木进行鉴定,其蓄积为48.976立方米。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退缴赃物款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程*等15位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缴费发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仪陇县森林公安局的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和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48.9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相关公诉意见及被告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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