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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庭审中,何*向法庭提供了申请一份,欲证明其表现一直较好,且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何*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何*先后在西充县车龙乡3村1社、5村4社、6村2社、3社、7村1社、11社从村民处购买林木,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购得的林木,并将砍伐的木材卖给西充县某木材厂的黄*。经西充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何*共计砍伐林木649株,折合立木材积119.73846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何*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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