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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于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月中旬间购买了万源市长坝乡白燕村八组村民李*、任某某、张*某某等人自留山内的林木,然后雇请民工无证擅自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7.2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由于家庭子女多,妻子常年在外务工,两个年仅七岁的孩子需要其在家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万源市森林公安局登记保存清单、所涉山林的林权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龚*某某乙、毕*、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尺笔录、万源市林业局《长坝乡白燕溪村八社王家嘴已伐林木蓄积的推导意见》及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他人自留山内树木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7.25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森林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滥伐之树木予以了登记保存,并收缴了被告人违法所得。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家庭实际情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龚*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万源市森林公安局登记保存的本案被滥伐的林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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