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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某犯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丝罗乡*责任山林(小地名:庙坪湾)的杉木136株、马*2株林木砍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杉木立木材积28.57立方米、马*立木材积0.6309立方米,共计立木材积29.2009立方米。

上述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邝*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军益等人证言、木材检尺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本人责任山内的林木,折林木蓄积29.20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所居住的社区不致引起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邝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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