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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木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台县郪江镇花棚村四组小关*、天台山一带山坡滥伐村民廖*的林木28株、向某某的林木55株、易某某的林木117株,共计滥伐林木200株。经三台县*理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2.9505立方米。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主动到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建议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系初犯、偶犯,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犯罪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台县郪江镇花棚村四组小关*、天台山一带山坡滥伐村民廖*自留山的林木28株、向某某自留山的林木55株、易某某自留山的林木117株,共计滥伐林木200株。经三台县*理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2.9505立方米。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主动到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滥伐林木伐桩统计表、调取证据清单、各砍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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