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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文*某(已判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擅自砍伐三台县忠孝乡大田村七组文*乙自留山上的树木共503株。经三台县*管理中心鉴定,张*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2.6319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滥伐林木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张*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同文*某(已判刑)共谋贩卖树木,由*某联系三台县忠孝乡大田村七组村民文*甲买树木。后二人组织砍工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三台县忠孝乡大田村七组村民文*(由*甲代管)自留山上的树木共503株。经三台县*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2.6319立方米。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退出所得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滥伐农户林木统计表、现场勘验检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表,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指控滥伐林木数量,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其所提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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