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三台县幸福乡何某某自留山林木215株、蒋*某某自留山林木85株、陈*某某自留山林木45株、侯*某某自留山林木137株,共计砍伐林木482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储蓄38.7841立方米。
2、2014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三台县幸福乡曹*某某自留山上林木23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储蓄3.8254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三台县幸福乡何某某自留山林木215株、蒋*某某自留山林木85株、陈*某某自留山林木45株、侯*某某自留山林木137株,共计砍伐林木482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38.7841立方米。
2、2014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三台县幸福乡村民曹*某某自留山上林木23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3.825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