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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文*某伙同张*(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擅自砍伐三台县忠孝乡文*甲自留山林木共503株。经三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鉴定,文*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2.6319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文*某伙同张*(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擅自砍伐三台*乙为其哥文*甲代管的自留山林木共503株。经三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鉴定,文*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2.63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伐桩检尺表、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书、证人证言、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文某某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量巨大不当。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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