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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砍伐三台县金鼓乡村民何*某某自留山林木90株、何*某某自留山林木192株,共计282株。经鉴定,立木蓄积合计36.7305立方米。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因修建房屋,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砍伐三台县金鼓乡何*某某自留山林木90株、何*某某自留山林木192株,共计282株。经鉴定,立木蓄积合计36.730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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