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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均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字(2014)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下旬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林*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以砍高压排危树的名义,在双碑乡普佛村7组江*等8户农户的自留坡上滥伐柏树、桤木373株,折活立木蓄积24.9078立方米。2013年12月4日至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普佛村未取得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向某某(另案处理)在普佛村3组韩开*等6户农户自留坡上滥伐柏树、桤木等660株,折活立木蓄积40.4932立方米。两处共滥伐林*折活立木蓄积为65.40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能坦白认罪,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向法庭提出其有三个从轻处罚情节,一是自始至终认罪,二是砍高压排危树有证只是超范围,三是家庭有老母亲需赡养、有在校的小孩要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在盐亭县双碑乡普佛村宣传将实施商品林*采伐后,与向某某、林*某某、余*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商议,约定由向某某、林*某某、余*某某负责向普佛村3组、7组农户买树、砍伐、运输,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办理商品林*采伐手续及每吨380元的价格购买砍伐的林*。同年9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即安排林*某某、余*某某以砍高压排危树的名义,在双碑乡普佛村7组江*等8户农户的自留坡上砍伐柏树、桤木373株,折活立木蓄积24.9078立方米。又于同年12月4日至10日,在未取得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向某某在普佛村3组韩开*等6户农户的自留坡上砍伐柏树、桤木等600株,折活立木蓄积40.4932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共计滥伐林*1033株,65.40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知情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65.40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坦白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绵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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