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林木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吴*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三元镇中山村刘*某某自留山林木117株、李*林木84株及三清村范*某某自留山林木54株,滥伐林木共255株。经三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鉴定,吴*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7197立方米。
2013年8月27日吴*到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吴*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当庭质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