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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台县忠孝乡砍伐村民文*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251株、文*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8株、文*某某自留山上的树木57株。经三台县*管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为49.5222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动到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在三台县忠孝乡砍伐村民文*某某自留山上的洋槐、青杠等树木251株、文*某某自留山上的杂树8株、文*某某自留山上的柏树57株。经三台县*管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共计49.5222立方米。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审理中,被告人徐*某某退出所得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滥伐农户林木统计表、现场勘验检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表,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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