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姚*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擅自砍伐三台县富顺镇永林一村七组村民李*自留山林木44株、杨*某某家自留山林木29株、三台县三元镇新华村六组村民李*自留山林木141株,共计滥伐林木214株。经三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9.1972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系初犯,平素表现好,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家有幼子需要照顾,建议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擅自砍伐三台县富顺镇永林一村七组村民李*自留山林木44株、杨*某某家自留山林木29株、三台县三元镇新华村六组村民李*自留山林木141株,共计滥伐林木214株。经三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9.1972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滥伐林木伐桩统计表、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各砍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宋*滥伐林木的情节、后果,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宋*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