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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共谋做买卖树子生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三台县郪江镇花棚村四组村民曾*某某家自留山上的林木16株、代某甲自留山上的林木33株、代某乙自留山上的林木55株、邓*某某自留山上的林木78株,共计滥伐林木182株。经鉴定,许*某某、黄*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5.1521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滥伐农户林木统计表、现场勘验检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表,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三、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所退赃款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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