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及其辩护人杜*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另案处理)滥伐三台县忠孝乡村民王*自留山林木112株,村民李*林木90株。同时,被告人熊*单独滥伐三台县忠孝乡五爱村村民刘*某某自留山林木139株。综上,被告人熊*共计滥伐林木341株,。经三台县*管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合计44.4889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熊*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三次滥伐林木其中两次是共同行为,被告人熊*在其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熊*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