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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他人联系介绍,后组织人员在三台县鲁班镇太林民众村五组擅自采伐王*自留山林木193株;黄*某某自留山林木16株;王*自留山林木5株,共计214株。经三台县*管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合计28.2716立方米。2015年3月23日9时,被告人邓*某某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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