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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旺检公刑附民诉(2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伍*某某(在逃)找到张华镇友坝村一组村民侯*协商,伍*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侯*所有的位于洞包梁的林木,伍*某某负责采伐。之后,伍*某某与被告人侯*达成口头协议,由伍*某某负责出资、销售,被告人侯*负责实施采伐,获利平均分配。被告人侯*和**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侯*出卖的林木范围内采伐马*96株,柏树4株。被告人侯*和**某某出售部分马*原木共计2.39吨,获款人民币600元。经旺苍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被告人侯*和**某某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2.828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被告人侯*在滥伐的林地上补种桤木树500株。

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旺苍*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滥伐林木现场伐桩地经检尺记录、旺苍*心林业站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证人侯*某甲、侯*某乙、仲*某某、唐*、伍*某某、姚*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侦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2.82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侯*某某恢复其被损害的自然生态,在滥伐的林地上补种桤木树500株,被告人侯*某某愿意按该要求补种桤木树500株。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侯*某某在张华镇友坝村七组王家梁的林地上补种桤木树500株,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种植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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