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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伍*某某找到旺苍县张华镇友坝村一组村民侯*某某(A)协商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侯*某某(A)所有的位于洞包梁的林木,伍*某某负责采伐。之后,被告人伍*某某与侯*某某(B)(已判刑)口头协议,由被告人伍*某某负责出资、销售,侯*某某(B)负责实施采伐,获利平均分配。被告人伍*某某和侯*某某(B)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侯*某某(A)出卖的林木范围内采伐马*96株,柏树4株。被告人伍*某某和侯*某某(B)将滥伐林木中的2.39吨马*原木出售。经旺苍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被告人伍*某某和侯*某某(B)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2.8284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某和侯*某某(B)以每吨550元的价格将滥伐林木中的2.39吨马*原木卖给唐*,但唐*一直未付款。2014年4月22日,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对侯*某某(B)滥伐林木的作案工具油锯子(散件)、斧头各一把予以扣押。并对侯*某某(B)处的滥伐获得的林木117件(直径10-30公分不等)登记保存。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伍*某某的户籍信息、侯*某某(A)的林权证、到案经过、旺苍*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滥伐林木现场伐桩地经检尺记录、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证人侯*某某(B)、侯*某某(A)、侯*某某(C)、仲*某某、唐*、姚*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侦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2.82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侯某某(B)和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并约定所得利润均分,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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