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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德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为了开垦林地种植核桃,在未经许可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位于大陆槽乡板厂村“亚山”(小地名)的私有林内滥伐林木131棵,其中栎类19棵、桤木112棵。经测算,郝*某某滥伐的林木蓄积为29.4721立方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事实相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滥伐林木现场的伐桩、滥伐林木使用的斧头、滥伐林木后堆放在现场的木材照片;书证:林权证、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活立木蓄积测算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示、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滥伐林木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郝*某某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栽种其他经济植物,不是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且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认识,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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