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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借用易某甲的名字办理了《四川省林业采伐许可证》,同意其在犍为县芭沟镇火光村三组茶林地采伐桉树,采伐株树为70株,采伐蓄积为10.29立方米。2015年4月,何*某某购买了易某乙、易某丙在犍为县芭沟镇火光村三组茶林地、独田嘴(小地名)合伙种植的桉树。2015年5月25日至29日,何*某某雇佣工人并提供油锯在上述地点超过林业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桉树共计55.121立方米。2015年6月24日,经犍为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鉴定,被伐现场采伐巨桉桩株树506株,总蓄积74.365立方米(其中自留地巨桉伐桩株树56株,8.949立方米)。案发后,何*某某接到犍为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虽持有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的采伐桉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数量、树种,任意采伐林木、且数量巨大的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根据其犯罪事实以及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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