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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戢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c

审理经过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戢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戢*某某与九层乡冯家坝村六社村民向某某口头约定,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向某某自留山内的100棵树木。2013年10月6日至15日,戢*某某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在向某某自留山砍伐松树、柏树、白杨树、枫香树等各类树木共84棵,制材312件,原木材积19.07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0.5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戢*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戢*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向某某、王*、何*某某、王*、王*、张*某某、杨*某某证言,木材检尺记录,伐桩检尺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戢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的有序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木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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