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4)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张*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罗**、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蒋**、被告人张*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1.2008年7、8月份,被告人张**、张**、张**与王**(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傅**向本区新碶街道许胡村申请了一块新地基,而将老地基卖给王**后,为向被害人王**索要“香烟钱”,先后两次在本区新碶**老胡家57号傅**新地基施工处,采用车子挡道、拦农用车、跳上挖机等方式阻碍傅**施工,以阻止被害人王**顺利拿到傅**的老地基。后被害人王**在本区华山路新元饭店包厢内拿出3万元现金给被告人张**等人,被告人张**等人得款后遂停止了阻挠。

2.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张**、张**等人多次至本区新碶街道许胡村村委,以不让被害人汪*倒渣土为由,向被害人汪*等人索要“香烟钱”。2012年11月,被害人汪*在本区新碶街道长白山路629号办公室支付给被告人张**、张**、张**和王**每人各1万元。

3.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张**、张**与王**等人多次至本区新碶街道许胡村村委,声称要租用被害人王**承租的10亩左右土地,并扬言如果租不到就将王**的厂房拆除。被害人王**迫于被告人张**、张**、张**等人的威胁,为能正常经营生意,被迫同意分两次支付被告人张**等人“香烟钱”5万元。2013年9月29日被害人王**让其儿子王*丙及姐姐王*乙在本区华山路与新大路上的建设银行交给被告人张**现金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14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张**、张**、张**已各自赔偿被害人王**损失人民币9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张**赔偿被害人汪*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张**等人的证言及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张**、张**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其中张**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甲辩解称:1.他们阻挠傅**施工是觉得其有两处地基不合理,但其本人没有去阻挠过,他们也没向王*丁要钱,也不知道是谁出的钱;2.从汪*处拿钱是因为他们晚上帮着巡逻管工地,防止他人偷倒渣土,汪*给的是劳务费;3.他们是存心想租案涉的10亩土地并打算用于堆木头,后来是村里领导协调将土地租给王*丁再由王*丁补给他们损失,其没有直接向王*丁要过钱。被告人张*甲的辩护人认为:1.汪*付钱是自愿的,张*甲等人也付出了劳动得到认可,故第2起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2.在第1、第3起事实中,张*甲等人威胁、吵闹的对象都不是王*丁本人,且均属于事出有因,与普通敲诈勒索的情节有明显区别。希望法庭根据案件情况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乙辩解称:1.他们两次阻挠傅**施工是因为建房对其房子有影响且傅**原来的房子还没拆掉,后来其在包厢里拿了钱但不知道是什么钱、谁出的;2.他们是给汪*巡逻管工地的,防止他人把垃圾倒在汪*的土地上,所拿的钱是汪*同意给的劳务费;3.村里的10亩土地他们是想租来种田的,其没跟王**谈过也没威胁过。被告人张*乙的辩护人认为:1.在第1起事实中,张*乙从王**处拿钱确实不对,但傅**建房违反法律规定且对张*乙的房子有影响,属于事出有因,同时张*乙始终没有威胁过王**也没向王要钱;3.在第3起事实中,张*乙等人并没有胁迫王**,而只是去村里要求租用土地,其性质区别于用暴力等相威胁,同时该起事实的数额应以25000元认定;3.在第2起事实中,张*乙等人是在给汪*看场地,汪*支付的是劳务费,该节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4.张*乙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已赔偿了王**损失并得到谅解。为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胡*、张*戊的证言,并希望法庭对张*乙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丙辩解称,汪*是让他们去管工地不让他人偷倒渣土才给钱的,他们阻挠过傅**施工但没威胁过王**,租地的事情他们也没到王**地方闹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6、7月份,被告人张**、张**、张**与王**(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有关部门给宁波**碶街道许胡村的傅**在该村安排了新的建房用地,而将傅**老房子的土地转给在许胡村建厂的王**使用后,为向王**索要“香烟钱”,即商量要阻止傅**建新房。为此,被告人张**、张**、张**等人先后两次前往许胡村傅**新地基施工处,以其老房子尚未拆除等为由,采用轿车挡道、阻拦现场作业的挖机和农用车等方式阻碍傅**施工,致使傅**两次施工均被迫停止。因王**顾虑傅**建房施工受阻直接影响其对傅**原房屋土地的及时使用,遂邀请被告人张**等人吃饭,并在新元饭店交给张**等人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等人得款后,即停止了对傅**建房的阻挠。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的陈述:2008年时,傅**因老房子靠近其在许胡村的砖瓦厂而申请搬迁,街道同意后批了新的地基给傅**,将老**给其使用。后来傅**跟其说张**、张**等人把路和挖机都拦掉不让其在新地基施工。由于傅**无法施工其就没法使用他的老**,于是其打电话给张**表示愿请他们吃饭并给些“香烟钱”,让他们不要再去烦傅**,张**开始说要5万元,后谈好3万元。后其与张**约好在新元饭店吃饭,张**叫了张**、王**、张*丙等五六个人,当时其拿了3万元钱给张**,说好他们不会再去阻挠施工了。

2.证人傅**的证言:2008年6月,其因房子靠近王**的砖瓦厂而向街道申请搬迁,街道给其批了一块地,又把其老地基调给王**,王**再给其14万元钱。2008年7月中旬,其与街道签好协议后叫来挖机对新地基进行施工,当时王**开来一辆车挡在地基旁,张*乙跳到挖机上,说其不是困难户不能建房,当时张*甲、张*丙也在旁边,这样其只好停掉。之后其到村里反映也没用,后来王**跟其说他去想办法把事情摆平。过了一段时间,其又租来挖机施工,没多久王**、张*乙、张*甲、张*丙他们又来阻止,只好又停掉。到8月底,胡**帮其去说好话,王**又请客出钱,张*乙等人就没再来阻挠了。他们阻挠其施工的目的是为了向王**拿钱,如果王**拿不到其老地基那钱就损失了。

3.证人傅**的证言:2008年夏天,其开农用车帮傅某甲造新房时,张**、张**、王**等人过来把挖机拦住不让施工,跟其说砖瓦厂的事情还没弄好,让他们不用来拉了。过了20多天再次施工时,张**等人又来拦农用车和挖机。拖了好长时间,其被叫去拉时就没人来拦车了。

4.证人岳*的证言:2008年傅*甲建房时,傅*乙让其帮忙开农用车拉泥土。在施工过程中,张**、张**、王**及张**前来阻止农用车和挖机作业,王**的私家车拦在村道上不让运,后他们就停止施工了。

5.证人陈*的证言:2008年夏天时,傅**建新房让其帮忙开挖机。在施工的过程中,有四五个人前来拦挖机和农用车,还有一个人跳上挖机,他们只能停止施工。过了一个月不到,其开着挖机去施工,那帮人又前来阻止。过了一段时间,傅**说可以了,其就再次前去。

6.证人张**的证言:2008年的一天晚上,其和王**一起到新元饭店后,张**、张**、王**、张**等人也过来了。吃饭时,王**让张**等人不要阻止傅*甲造房子,他拿点“香烟钱”出来。张**等人也没说什么,就把王**的钱收下了。

7.证人傅**的证言:傅*甲到街道申请搬迁后,街道给他批了一块新地基并把老**租给了王**。后傅*甲的弟弟向其(时任许**支部书记)和村长许*反映张**、张**等人不让傅*甲施工,但村里没协调下来,后来是王**出面将此事摆平。村领导都知道,张**等人不让傅*甲搬迁无非是想向王**拿点好处,但明面上没有说。

8.房屋拆迁补偿(迁建)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提前腾空奖励协议书、拆迁补偿付款单:证明傅**(傅**)户于2008年6月27日、7月10日与北仑**办事处房屋拆迁办公室分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迁建)安置协议、提前腾空奖励协议并领取补偿费的事实。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7、8月份,其和张**、王**、张**等人得知傅**要在新地基上造房子后,就商量到时候要去阻止。过了几天,傅**叫了挖机和农用车挖地基,张**、王**、张**等人先过去,其到后看到王**把一辆车拦在村道上,王**、张**、张**等人站在农用车前不让泥土运出去,有人还跳上挖机,说老房子没有拆掉新房子不能造,这样傅**就只好停工了。他们阻挠傅**施工建房,是想以此为借口从中拿点“香烟钱”。后来有人打电话说请他们在新元饭店吃饭,吃饭时张**他们说让傅**把新房子造好,给他们拿点“香烟钱”,他们想想就算了。接着张**拿出三四万元钱交给他们,吃好饭他们就把钱分了。拿到钱后,他们就没有再去阻挠了。

11.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时,傅**因老房子离王**的砖瓦厂比较近而向街道申请搬迁,街道同意后在许胡村老*家批了一块安置地给傅**建房,并将傅**的老房子租给王**。后傅**叫来挖机在新地基施工,其和张**、王**、张**知道后就商量不能让傅**建新房,想让王**拿点钱出来摆平。后他们找到傅**说新地基没审批过不能建房,有人还跳到挖机上面不让施工,这样傅**就停掉了。后来王**叫来同村的人一起来跟他们说好话,请他们吃饭,他们也就算了没再去阻止傅**施工。

12.被告人张**的供述:2008年的一天早上,其和张**、张**、王**等人在许胡新村路口看到傅**叫来挖机、农用车在一块地基上施工,挖机、农用车都是在王**的砖瓦厂里工作的。他们怀疑村里把傅**的老地基卖给王**,再批了一块新地基给傅**建房,就商量要王**拿点“香烟钱”出来,否则不让傅**把房子造下去。接着他们四人到村里找书记问傅**地基的事情,后又来到傅**新地基处,王**从家里开来一辆车拦在村道上不让农用车运土,张**跳到挖机上不让施工,张**站在挖机旁,其站在旁边没说话。傅**过来问时,张**说这块地基不能施工,等王**跟他们解释清楚后再说,傅**就停止施工了。过了一段时间,傅**又叫来挖机、农用车施工,他们四人又去阻拦。过了四五天,张**打电话说王**要请他们吃饭,当晚其和张**、张**、王**等人到新元饭店吃饭时,王**要他们让傅**把房子造好,他拿出一点“香烟钱”并从包里拿出约3万元钱交给张**,他们都说好的。次日,张**分给其4500元,后来他们就没去拦过傅**施工了。

二、2013年6月初,被告人张**、张**、张**与王**等人得知宁波**碶街道许胡村租给王*丁9.75亩土地的租赁期限即将到期后,即向许胡村领导提出他们要租用上述土地。同年6月15日,许胡村依照该村的规定优先将该土地续租给王*丁使用。为向王*丁索要“香烟钱”,被告人张**、张**、张**与王**等人多次到许胡村找村领导,声称他们也要租用王*丁向村里承租的9.75亩土地,并扬言要控告村领导、租不到地就将王*丁的厂房拆掉。由于被告人张**、张**、张**等人的威胁,王*丁顾虑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遂于同年9月29日被迫同意分两次支付被告人张**等人“香烟钱”共5万元,并于当日交给被告人张**现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张**等人得款后,即未再要求租赁许胡村的上述土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的的陈述:2013年6月初,其去跟许*村长说10亩土地的租期快到了要续租,村长说张**、张**、王**、张**说了他们也要租这10亩地,但村里规定承租方续租的优先。6月15日下午,其父子到村里签了土地租赁协议。此后,张**等四人多次到村里找村长、书记麻烦,说也要租那块地,村长、书记说他们在村里闹的目的就是为了从其地方拿点“香烟钱”。后来书记、村长又跟其说,张**等人说村里这样处理他们不肯,他们要把其厂区去拆掉,不让其生意做下去。其怕张**等人真的去闹影响其生意,就说到时让其去谈谈。过了几天,张书记说张**等人又来闹了,其到村里后,张**说他们也要租那块地,要不就给他们10万元钱,其没答应。几天后,张**打电话说他给王*甲面子,把钱降到5万元。又过了几天,书记打电话让其去村里,当时书记、村长还有张**、张**、王**、张**在场,其说5万元钱每年拿出1万元,张**要一次性付清。为此,其跟张**等人又在村办公室争论了好几次。到了9月份,村书记在办公室跟张**等人说既然王**说拿钱出来,就先付一半,还有一半到时再说,张**他们同意后,其叫人去银行取钱并给了张**25000元,这样他们也就没去村里烦了。

2.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6月初,张**、张**、王**、张**到村里说他们要租王**向村里租的那10亩土地,其说如王**续租是要优先的。同年6月15日,王**带着他儿子跟村里签了租地协议,根据村二委会的决定租金是7500元一亩。第二天,张**等四人来到村长办公室仍说要租地,其和村长说那块地已租给王**了。其实张**等人要租那块土地也是空头说说的,他们是到村里闹是想让王**知道,再让王**拿钱出来摆平。此后一段时间,张**等四人多次到村里要求租那块土地,还说是要让村长、书记都下台,如果村里处理不了要把王**去告掉,要把他的厂区去拆掉,不让他继续在村里做生意。转告后,王**说到时由他去谈谈,看他们要多少钱。一天,张**等四人在其办公室,王**过来后,张**等人说他们也要租那块土地,王**跟村里签了协议不管的,还要王**做生意小心点。王**表示愿意拿点“香烟钱”出来后,张**提出要10万元,双方没谈下来。王**姐夫王*甲到村里跟张**他们谈过后,张**等人又让其打电话给王**,说要一次性拿5万元钱,王**提出一年付1万。这样谈了几次,其被闹得没办法,就提出先付一半,王**、张**也同意另一半第三年再给,接着王**就叫人陪着张**去银行取钱。之后,张**等人就没来村里闹过这个事情了。

3.证人许*的证言:2013年6月初,张**、张**、王**和张**来到了村里找其和张*丁书记,说要租王*丁承租的那10亩土地,其和书记没同意,还是按之前规定由王*丁优先续租。张**他们知道后仍要租那块土地,张书记说不行。此后,张**等人又来闹,也没说租地要做什么用,说要去上面告让村领导下台,还说要把王*丁的厂房拆掉,不让王*丁在村里把生意做下去。过了几天,张**等四人又来村里吵,张书记就叫来王*丁。张**等人刚开始也说要租那块土地,王*丁说拿点“香烟钱”出来后,他们就说要10万元,双方就没谈好。之后***等人一直去催张书记说王*丁还没给钱,王*甲来村里跟张**他们也谈过了。事后***等人说钱降到了5万元,但王*丁不肯一次性付清。后*书记被烦死了,就又叫来王*丁说先付一半的钱,张**他们就同意了。王*丁给钱后,张**等人就没来村里烦了。

4.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7月份左右,王**说他向许胡村租了10亩土地,张**、张**、王**、张**一直去村里找书记和村长的麻烦,要向他拿10万元钱。过了几天,其去许胡村了解情况,并训斥了张**、张**兄弟。事后,其知道王**拿了25000元钱出来给张**他们。

5.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9月底,其接到王某丁电话后去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并在银行将25000元钱交给张**。

6.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6月15日,其代表其父亲王**与许胡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两三个月后,其父亲让其陪张*甲去一趟银行,王*乙取款后把25000元钱交给了张*甲。

7.银行卡存取款交易记录:证明王*乙于2013年9月29日在建设**行营业部支取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8.村机动地续租合同、土地租赁协议:证实王**于2010年6月与许胡村签订土地租赁(9.75亩)合同,后又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合同继续租用许胡村9.75亩土地的事实。

9.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时,其和张**、王**、张**知道王**租用村里约10亩土地的租期快到了,于是就到村里跟书记和村长说他们要租那块土地,当时书记和村长没说话。过了几天,他们四人又去说要租那块土地,书记说地已租给王**了。他们回去后觉得不服气,又去村里闹了几次,每次都说也要租那块地,质问他们本村人为何不能租。后来书记说再说也没用,他们就说王**要出钱给他们,否则不会罢休。接着,书记给王**打电话,王**问他们要怎么样。后协商下来,王**给他们25000元“香烟钱”,他们就不租了,然后王**叫他儿子带其到一家银行门口给了其25000元现金。他们去村里闹着要租地,就想从王**地方拿点好处费,否则王**是不会来理他们的。

10.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王**租用许胡村10亩土地的租期要到了,王**想跟村里再签合同继续租下去。其、张**、王**、张**知道此事后,就到村里去说他们也要租那10亩地,村领导跟王**去说了此事。后来王**打电话给张**,答应拿出一笔钱出来给他们,让他们不要再烦了,让他把那些土地续租下去。后来他们同意了,也没有再去村里找村领导烦过。张**从王**那里拿到钱后,其分到了五六千元。

11.被告人张**的供述:2013年5月底,张*甲打听到王*丁向许胡村租的10亩土地快到期了,于是把其和张*乙、王**叫在一起商量说要搞一下王*丁,跟村里去说他们也要租那些土地,到时让王*丁拿点钱出来摆平。第二天,他们四人去了村里,张*甲跟村长说他们也要租王*丁租的那10亩土地,村长说过段时间再说。得知村里把土地续租给王*丁后,他们又去问怎么回事,村长说要优先租给王*丁,还是村二委会定的,张*甲、张*乙听了当场就骂了村长,后书记也说地不能租给他们。过了一二天,他们又到村里问,张*乙,张*甲还说如果不让租那些地,他们就要去把王*丁的厂房拆掉,王*丁以后不要想在村里开厂了,其和王**就在旁边附和。几天后,他们又去找村长,书记打电话让王*丁过来。张*甲说一定要租那10亩土地,张*乙很凶地跟王*丁说以后在许胡村还要不要开厂,以后做生意小心点,王*丁就说请他们吃饭。张*甲说他们土地租不到赚不到钱,要10万元钱作为赔偿,但王*丁不同意。此后张*甲和王*丁一直在谈钱的事情,9月份他们跟王*丁又在书记办公室谈了一次,谈好由王*丁拿出5万元,先付一半,另一半二三年后再付。9月底,张*甲从王*丁*拿了25000元现金,其分到5000元,之后他们就没去村里闹过,也没找过王*丁麻烦。他们去村里闹目的就是让村长、书记告诉王*丁,让王*丁出面跟他们来谈,这样他就会拿钱出来,那10亩土地的位置很偏,他们自己租来也没用。

另经查明:

2014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张**、张*乙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被民警抓获。2014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丙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被告人张**、张*乙、张*丙的家属向被害人王**各退赔人民币9500元,被害人王**对张**、张*乙、张*丙等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明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被害人王**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三被告人的家属均已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上述所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张**、张**等人向被害人汪*索要“香烟钱”4万元的事实。经查,被害人汪*在本院核查时,明确称张**等人没有对其进行威胁,其事先也同意由张**等人在晚上到其租赁的场地去巡逻以阻止或防止他人擅自倾倒渣土,到时再给付工资,事后其因张**等人完成了工作而自愿支付了4万元劳务费;同时,被告人张**、张**在侦查阶段也曾辩解称汪*所给付的4万元钱系他们管理工地的劳务费,并且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胡*等人的证言也可证明张**、张**等人在晚间确实对场地进行了看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张**、张**等人向被害人汪*勒索“香烟钱”4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难以认定,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该起事实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1.被告人张**曾在傅**施工现场参与阻挠的事实,其本人与张*乙在侦查阶段均有相应的供述,并有张*丙的供述及证人傅**的证言可以印证,应予认定。2.被告人张**、张*乙、张*丙等人向许胡村提出也要租赁张*安承租的土地时,并无具体的用地方案,除了被告人张*丙供认这些地他们租来并没有用之外,被告人张**也曾供认他们闹着要租地就是想从王**处拿点好处费。故综合证人张*丁的证言等在案证据,可以确认被告人张**等人要求租地只是索钱的借口和手段,张**、张*乙所提确想租地、后系村领导协调由王**补偿损失等的辩解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可证明傅**系房屋拆迁迁建安置而另行建房,辩护人认为傅**建房违反法律规定目前尚缺乏依据。根据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张*丁和许*的证言、被告人张*丙的供述等证据,张**等人向王**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中25000元日后再付的事实清楚,辩护人认为该起事实的数额应以25000元认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4.被告人张**、张*乙、张*丙等人阻挠傅**施工、向村里要求租地的目的均是要向王**要钱,至于以何理由进行阻挠、是否直接威胁王**并向其要钱等情节对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无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尚有部分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现已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罪轻情节并建议综合考虑全案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