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尚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担任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理赔调查员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事实,五次共骗取保险金49万元。案发后已退还32万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据此认定被告人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非常后悔,对不起公司和家人,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2、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积极退回大部分赃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魏*之妻尚某某溺水死亡,在太平**公司做代理的沈*接到其丈夫高某某(另案处理)交来的投保材料后,于2013年6月22日、2013年7月11日为尚某某投两份保单,后与公司经理尚某某商量后,于2013年11月28日以尚某某意外身亡向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由被告人尚某某伪造了调查报告。2013年12月17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50000元,其中被告人尚某某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并退还公司。

被告人尚某某的养母杨*某(杨*)系双重户口。2010年8月份杨*某以杨*的名字在太平**公司投保。2012年10月份,公安机关核查户口,发现杨*某重人重户,将常营杨*的户口注销,杨*某因不能续交保费,就将退保手续交给被告人尚某某。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尚某某办理虚假证明及相关理赔材料,以杨*死亡为名向太平**公司申请理赔,得到理赔款10万元占为己有。

2013年2月28日,王*某通过被告人尚某某给其女儿王*投保太**公司太平一世终身寿险,保金7万元,以及IPA组合险种,意外事故保额10万元。2013年8月21日,王*喝药自杀,保险公司不予理赔。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尚某某编造虚假理赔材料以王*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太**公司申请理赔。2013年8月30日案件结束,被告人尚某某得到理赔款17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该理赔款已全部退还。

2011年2月18日客户李某某给其配偶姚某某投保太**公司福禄双至终身寿险,保额4万元。后想退保,将退保手续交于杨某某后转至被告人尚某某,被告人尚某某编造虚假理赔材料以姚某某死亡的名义向太**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人尚某某得到4万元理赔款占为己有。

2011年4月20日客户杨某某给其配偶杜某某投保太**公司太平一世终身寿险,保额3万元。后想退保,将退保手续交于杨某某后转至被告人尚某某,被告人尚某某编造虚假理赔材料以杜某某意外死亡的名义向太**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人尚某某得到3万元理赔款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尚某某供述、理赔材料、收款收据等证据加以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系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人员,其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大部分赃款已退还,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虽各自所起作用有所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