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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身患重病的武某某通过在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工作的耿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保险业务,投保后一个月,武某某因患急性肝坏死死亡,耿某某与武某某的妻子霍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霍某某提供户口本等材料,后*某某与王*(另案处理)商量以武某某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向太平**公司申请理赔,并由太康县万通汽修厂被告人耿某某提供虚假交通事故证明。2011年10月10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14000元,其中分给耿某某47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92000元并退还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做的不对,以后不会再出现这事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份,身患重病的武某某通过在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工作的耿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保险业务,投保后一个月,武某某因患急性肝坏死死亡,耿某某与武某某的妻子霍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霍某某提供户口本等材料,后*某某与王*(另案处理)商量以武某某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向太平**公司申请理赔,并由太康县万通汽修厂被告人耿某某提供虚假交通事故证明。2011年10月10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14000元,其中分给耿某某47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92000元并退还公司。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耿某某为给其老表办理保险理赔,让他帮忙出具一个交通事故证明,被告人王*也参与了此事,后来给他5万元钱等有关情况;2、另案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他为武某某代理在太平**限公司办理“太平一世”险种后不久,武某某患肝癌死亡,他和王*商议按意外死亡给客户理赔,然后,王*将做好的相关手续交给他,有他转交给武某某妻子霍某某进行报案理赔,共计得到理赔款11.4万元以及后来退赃的有关情况;3、另案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冬季,被告人耿某某的表哥武某某去世后,他伙同耿某某等人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意外险理赔的事实经过;4、另案犯罪嫌疑人霍某某供述,证实了2010年12月20日她丈夫武某某因肝病去世,被告人耿某某说武某某去世之前办了份保险,让她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2011年10月份,耿某某说理赔款下来了,给了她1万元。2012年5月份,耿某某对她说保险公司回访,让她说得到理赔款11.4万元,她不同意,耿某某又给她4万元,然后公司回访的时候,她按照耿某某安排的虚假内容说了。案发后她已退还赃款4.5万元;5、证人陈某某、林*、马*、尚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们代表太平**限公司对武某某保险理赔一案进行调查后,发现属于虚假理赔案及报案的有关情况;6、书证:公司性质说明证实太平**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太康**事故中队证明证实2010年12月份没有接到武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报案信息及相关处理信息;理赔档案材料证实太平**限公司对武某某一案的理赔情况;退款凭证、退保协议、周**公司收据等证实退还赃款情况;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耿某某2014年5月29日讯问笔录证实投案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7、郑州**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耿某某经法医临床学诊断:原发性癫痫大发作(伴神经、精神障碍)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其他参与人退赔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耿某某与其他共同参与人未退还的2.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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