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百峰犯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指控被告人尚**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魏*之妻尚*莲溺水死亡,在太平**公司做代理的沈*(另案处理)接到其丈夫高某某(另案处理)交来的投保材料后,于2013年6月22日、2013年7月11日为尚*莲投两份保单,后与太**公司经理被告人尚**商量后,于2013年11月28日以尚*莲意外身亡向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由周**支公司调查人员尚*龙(另案处理)伪造调查报告。2013年12月17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50000元,其中被告人尚**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并退还公司。

2013年8月10日,太康县独塘乡许大楼行政村马楼村村民马某某因建房坠落死亡。在太平人寿**司太康公司做业务代理的沈*(另案处理)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与马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后,由李某某准备投保材料交给王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2013年9月2日分别为马某某投两份保单,与被告人尚**商量后,于2013年12月20日沈*以马某某意外摔伤死亡向周**支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由周**支公司调查人员尚**(另案处理)伪造调查报告。2014年1月13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55000元,其中被告人尚**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并退还公司。

本院查明

据此认定被告人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触犯了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尚**构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减轻和从轻的情节:1、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分赃较少,属从犯;3、积极自动退赃,并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员都进行了退赃,弥补了供述的全部损失;4、被告人通过退赃,弥补了公司全部损失,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所得赃款用于了县公司业务开展;6、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综合上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魏*之妻尚*莲溺水死亡,在太平**公司做代理的沈*(另案处理)接到其丈夫高那你(另案处理)交来的投保材料后,于2013年6月22日、2013年7月11日为尚*莲投两份保单,后与公司经理被告人尚**商量后,于2013年11月28日以尚*莲意外身亡向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由周**支公司调查人员尚*龙(另案处理)伪造了调查报告。2013年12月17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50000元,其中被告人尚**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并退还公司。

2013年8月10日,太康县独塘乡许大楼行政村马楼村村民马某某因建房坠落死亡。沈*(另案处理)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与马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后,由李某某准备投保材料交给王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2013年9月2日分别为马某某投两份保单,与被告人尚**商量后,于2013年12月20日沈*以马某某意外摔伤死亡向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后由周**支公司调查人员尚**(另案处理)伪造调查报告。2014年1月13日案件结案,得到理赔款155000元,其中被告人尚**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理赔款已追回并退还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尚**于2014年5月13日主动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尚**及另案被告人沈*、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应某某、袁某某、林*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证明、劳动合同,退赃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员全部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被告人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尚**与他人属共同犯罪,虽各自所起作用有所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等辩护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尚百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

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