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乙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武铁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童*乙利用担任武汉**汉工务大修段(原武汉工务机械段)XX车间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按照车间主任刘**(另案处理)的指示,采取虚报冒领职工施工补贴、虚假报销的手段套取单位资金成立“小金库”,并侵占“小金库”内资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指控的事实有户籍证明、工作简历、人事档案、岗位职责、单位证明、武汉工务大修段文件及财务报销凭证、XX车间考勤表、银行账目明细及凭证、到案经过说明、退赃说明、证人证言、刘**供述及被告人童*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童*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童*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童*乙利用担任武汉**汉工务大修段(原武汉工务机械段)XX车间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按照车间主任刘**(另案处理)的指示,采取编造考勤表虚报职工出勤天数冒领施工补贴、利用虚开发票和假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方式套取本单位资金设立“小金库”,后被告人童*乙将其中资金人民币4万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童*乙将“小金库”内资金人民币1万元存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

2、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童*乙将“小金库”内资金现金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

3、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童*乙将“小金库”内资金人民币1万元存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

4、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童*乙将“小金库”内资金人民币1万元转账至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

5、2013年3月底,被告人童*乙将“小金库”内资金现金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工作简历、人事档案、单位证明,被告人童*乙于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任武汉**汉工务大修段(原武汉工务机械段)XX车间卸碴工兼安全员,2009年4月至案发任XX车间管理员。从2007年3月开始,被告人童*乙实际从事XX车间管理员岗位。

2、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童*乙担任车间管理员期间,主要负责车间职工考勤、工资发放、日常报销等工作。

3、XX车间考勤表,被告人童*乙编造考勤表、虚报职工出勤天数。

4、财务报销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2007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童*乙多次通过虚报职工出勤天数,在段财务报销施工津贴,多次利用虚开发票和假发票在段财务报销差旅费。

5、银行账目明细及凭证,2010年1月26日、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童*乙分别将现金人民币1万元存入其尾号为1371的工商银行卡内;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童*乙从其尾号为0004的建设银行卡(存放“小金库”资金账户)转账1万元至其尾号为2805的建设银行卡。

6、证人陈*、向*的证言,XX车间主任是刘**,童*乙是车间管理员。施工津贴和差旅费等的报销都由童*乙具体经办,经过刘**审核签字后到段财务办手续。施工津贴由各工区和车间调度将考勤情况汇总报给童*乙,童*乙再去报销。

7、证人苏*、周*、方**的证言,XX车间施工津贴是由车间管理员童*乙根据职工出勤情况汇总并制作考勤表和申请报告,经车间主任刘*甲签字后报给段劳人科审核;住宿费、交通费等差旅费的报销也是刘*甲签字后由童*乙负责办理,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分管副段长只需在报告上签批。因XX车间常年在沿线流动施工,所产生的交通费段里允许按照交通费数额实报实销。对于刘*甲和童*乙通过虚报施工天数套取施工津贴、利用虚开发票和假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方式套取资金的行为均不知情。

8、证人胡*、张*的证言,XX车间管理员童*乙根据考勤情况制作考勤表、施工津贴、差旅费发放表和申请报告,经车间主任刘*甲签字确认后上报到劳人科,再找段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最后由财务科发放。由于XX车间所属各工区远离段机关,职工考勤基本上管理员报上来多少就是多少。

9、证人赵*、袁*的证言,每个月由其二人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制作出勤表报给童*乙,至于童*乙怎么向段里上报的,二人均不知情。童*乙还找二人帮忙找报销用的发票。

10、刘**的供述,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初,其任XX车间主任,是XX车间间管费的科目负责人,车间干部职工的考勤和各项财务报销以及施工津贴、差旅费的申报等事项必须经过其签字确认后再由车间管理员童*乙上报给段里。其在任XX车间主任期间,安排管理员童*乙通过虚报施工津贴、施工差旅费和虚开发票套取各项间管费的办法从段财务套取资金,私设车间“小金库”,并让童*乙负责管理“小金库”。“小金库”资金主要用于车间及工区的招待费、给车间管理人员发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及各项杂费支出。“小金库”资金结余比较多时,其决定和童*乙分钱,2010年1月26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12月5日,其分别让童*乙向其个人建行账户转入2万元,共计6万元。每次其拿2万元的时候,都让童*乙也从“小金库”中拿1万元,3次一共是3万元。另外,2011年1月13日年底平账1.5万元,其从中拿了现金1万元,童*乙拿了现金5000元。2013年4月在其调离XX车间前,其从“小金库”拿了现金1.5万元,童*乙拿了现金5000元。

11、被告人童*乙的供述,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刘*甲担任XX车间主任,安排其管理XX车间的“小金库”。其一方面通过制作虚假考勤表增加出勤天数,虚报施工津贴;另一方面通过虚开发票和购买假发票,报销交通费、住宿费、杂费等间接管理费。从段财务套出的钱大部分存在其在建行开的尾号为0004的银行卡里,小部分现金留在手里备用。车间“小金库”主要用于车间及工区的招待费、赶情送礼等各种杂费支出。2010年1月26日、2011年4月12日,其从“小金库”中拿钱向其工行卡上分别存入1万元,2011年12月12日,其从“小金库”账户中向其建行卡上转存入1万元,共计3万元。2011年1月13日、2013年3月底,其还分别从“小金库”中拿了现金5000元。

此外,还有武汉**汉工务大修段文件、证人方*乙、马*、熊*等的证言等证据相佐证,与上列证据相一致。

另查明,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童*乙主动向其所在单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同日到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童*乙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现暂扣于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说明,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现被告人童*乙犯罪线索,于2013年5月2日与武汉工务大修段纪委联系,证实被告人童*乙已向纪委交代个人有关经济问题,后被告人童*乙于当日到检察院交代问题。

2、单位证明,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童*乙主动向武**段纪委交代了其个人经济问题,段纪委督促其于当日上午到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接受调查。

3、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童*乙在案发后主动退出人民币522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乙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童*乙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童*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童*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武汉**汉工务大修段;余款人民币12240元发还被告人童*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