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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4)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杨*将其担任大冶市陈贵镇官塘垴村财经委员期间的账目向村委会移交时,利用职务之便,虚开热水器支出发票和水泵支出发票各一份,骗取该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从中套取集体资金计人民币12555元,予以侵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当选为大冶市陈贵镇官塘垴村财经委员。2011年,被告人杨*参加该村选举落选后,一直在该村协助村委会工作。2011年9月,被告人杨*利用其向村委会移交账目、资金的职务之便,虚开支出发票二份,骗取该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从中套取该村集体资金计人民币12555元,予以侵吞。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夏天,被告人杨*经手从大冶市陈贵镇康虹家电超市为村委会赊购一台价值1840元的欧莱克牌热水器。后被告人杨*虚开一份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并在该发票上填写购买热水器一台、金额3018元等相关内容,骗取该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向该村移交帐目时,从新任财经委员手中将3018元领走,尔后,被告人杨*未将该货款支付给康虹家电超市,予以侵吞。同年11月,康虹家电超市从该村领取热水器货款1840元。

2、2011年6月,大冶市陈贵镇官塘垴村土地平整工作完毕后,大冶**源局无偿向该村下拔2台泵站机组。后被告人杨*虚开一份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并在该发票上填写购买泵站机组、金额9537元等相关内容,骗取该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向该村移交帐目时,从新任财经委员手中将9537元领走,予以侵吞。

案发后,被告人杨*退赃人民币12555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归案经过。

2、大冶市陈贵镇人民政府文件、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的出生年龄和身份。

3、银行查询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及袁**行帐户资金进出。

4、黄石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重复报销发票情况。

5、会计凭证、发票、泵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证实被告人杨*虚开热水器发票、水泵发票并报销的事实。

6、证人李*、袁*、柯*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向陈贵镇官塘垴村移交账目时报销相关票据情况。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官塘垴村在其店中购买过一台热水器,后他到该村收取了货款。

8、证人曹*的证言,证实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向陈贵镇官塘垴村无偿支持水泵的事实。

9、被告人杨*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被告人杨*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移交帐目时,采取虚开票据报销的方式,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已退清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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