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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1)武开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张**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监狱2个表扬、三次记功。罪犯张**已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系老年犯,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但罪犯张**未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罪犯张**余刑不足十一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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