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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3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宁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记功,1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原审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罗**的刑罚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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