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喜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武汉三**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马*喜犯侵占罪,以及其与恒**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的控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武汉三**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马**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京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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