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侵占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孝感市孝南区人**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马*喜犯侵占罪,以及其与恒**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鄂孝南刑二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听取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人的辩护意见,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自诉人的控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经原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自诉人武汉三**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马**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京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起诉。

原审自诉人三禾公司以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称其控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北京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武汉三**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中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范畴,原指控不成立,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