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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00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已缴纳7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折算获监狱记功一次,2012年第二、三季度各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第二、四季度各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第三季度获监狱记功一次,共获得监狱六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不变(已缴纳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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