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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陈**不服,以“起诉指控的事实属实,但定性不当,应定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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