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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刑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台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2015年4月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执行财产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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