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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刘*、王*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徐*脱逃,本院依法裁定对其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0日至6月10日,被告人徐*在承接中铁十八局第二**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废旧钢模板处理工程期间,勾结中铁十八局保安刘*、王**,利用二人值守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窃取旧钢模板共计13.56吨。经鄂州市**证中心鉴定,上述旧钢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9,83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王*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用铲车将废旧钢模装上货车运出中铁十八局货场,盗得旧钢模板4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0.00元。

2、同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王*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旧钢模板2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0.00元。

3、同月6日5时许,被告人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王*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旧钢模板3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00.00元。

4、同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王*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旧钢模板4.56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32.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钢模板失窃报告、收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有证人王*乙、魏*、李*、柯*、王*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王*甲与他人内外勾结,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王*甲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王*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王**的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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