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刘**违法所得赃款十万元,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的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刑罚金三十万元,已经积极主动缴纳十五万元,;追缴十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已经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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