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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诈骗、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长沙家**责任公司长沙芙蓉店(以下简称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购物卡部员工,负责购物卡的售卖、日常管理及客户联系工作。被告人刘*利用假购物卡诈骗被害人毛某某70600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财物78369.8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的事实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在网上购买了80张仿制家乐福购物卡。次日,刘*利用工作便利,用其中76张仿制家乐福购物卡从家乐福超市芙蓉店金库内调换出76张家乐福超市空白购物卡(未激活、卡内无金额),并于当天找到家乐福超市家电部员工被害人毛某某,谎称其有76张面值1000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取得毛某某信任后,刘*将调换出的76张家乐福超市空白购物卡,以9.3折的价格卖给毛某某,骗取毛某某人民币70600元。

(二)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4年5月—11月,长沙市某幼儿园多次向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转款共计人民币79990元用于购买购物卡。此期间,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将家乐福超市芙蓉店为某幼儿园办理的共计价值79990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截留,卖给路边收卡的卡贩子,所得款项被其挥霍。后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刘*用自己收集的308张家乐福超市旧购物卡(卡内实际余额仅2420.19元),当作是共计面值为80790元(包括800元的返点)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交给某幼儿园,共侵占家乐福超市芙蓉店人民币78369.81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月4日,民警接毛某某报警后在家乐**蓉店将刘*抓获,并依法将76张仿制购物卡、毛某某持有的76张空白购物卡、荷花幼儿园提供的308张购物卡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劳动合同,在职证明,转账凭证,假卡鉴定证明,银行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收发卡及转账明细,购物卡出入台账,对职务侵占数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廖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0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刘*身为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购物卡部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78369.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退缴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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