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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3)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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