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3)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