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1)桂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其至2020年6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奖励分1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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