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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星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沙**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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