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邝国香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法神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邝国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湖**康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邝国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邝国香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邝国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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